綜合素質學生觀:以人為本和全面發展理解“人的全面發展”的思想 人的道德、體力和智力的全面、和諧、充分的發展。
一、素質教育觀
(一)原理
素質教育觀:依據人的發展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以全面提高全體學生的基本素質為根本目的,以尊重學生主體性和主動精神,注重開發人的智慧潛能,形成人的健全個性為根本特征的教育。
素質教育的內涵主要有:素質教育是面向全體學生的教育;是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教育;是促進學生個性發展的教育;是培養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教育。
(二)考察形式
1、單項選擇題
在單項選擇題中多給出一段小的情境,來根據素質教育觀的相關知識,來評價情境中老師的行為是否符合素質教育觀。
2、材料分析題
材料分析題中會給出一段教學案例,從素質教育觀的角度來評析老師的行為。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要評價老師的行為,二是要結合材料來分析。
二、“以人為本”的學生觀
(一)原理
1、個體身心發展規律:順序性、階段性、不平衡性、互補性、個別差異性。
2、全面發展的學生觀:學生學習的主體,學生是完整的人;學生是有發展潛力的人;學生是一個整體;學生是有差異的人。
3、以人為本的學生觀:以學生作為教育的出發點;以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為目標;必須面向全體學生。
(二)考察形式
1、單項選擇題
在單項選擇題中多給出一段小的情境,來根據“以人為本”學生觀的相關知識,來評價情境中老師的行為是否符合“以人為本”學生觀。
2、材料分析題
材料分析題中會給出一段教學案例,從“以人為本”學生觀的角度來評析老師的行為。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要評價老師的行為,二是要結合材料來分析。
三、現代教師觀
(一)原理
教師角色觀:教師是學生學習的促進者;是教育教學的研究者;是課程的開發者和研究者;是社區型的開放教師;是終身學習的踐行者。
教師行為觀:對待師生關系上,強調尊重、贊賞、民主;對待教學上,強調幫助、引導啟發;對待自我上,強調反思與終身學習;對待其他教育者,強調合作。
(二)考察形式
1、單項選擇題
在單項選擇題中多給出一段小的情境,來根據現代教師觀的相關知識,來評價情境中老師的行為是否做到了現代學生觀。
2、材料分析題
材料分析題出題角度也多是會給出一段教學案例,從現代教師觀的角度來評析老師的行為。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要評價老師的行為,二是要結合材料來分析。
四、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一)原理
1、教師的權利
《教育法》中的教師權利: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教師法》中的教師權利: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按時享有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教師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申訴的權利。
《義務教育法》中教師的權利:全社會尊重教師;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2、教師的義務
《教育法》教師的義務:教師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教師應當為人師表;教師應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教師法》中教師的義務: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義務教育法》中教師的義務: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二)考察形式
在教師資格證考試中,法律法規多以客觀題的形式進行考察。又會有兩種出題方式,一種是直接考察法律的條款內容;二是給出一段教學案例,來分析案例中的行為主體行為的合法與否。
五、學生的權利和保護
(一)原理
1、學生的權利
《教育法》中學生的權利: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學生的保護
《教育法》中學生的保護: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實施教育,并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義務教育法》中對學生的保護: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對學生的保護: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二)考察形式
在教師資格證考試中,法律法規多以客觀題的形式進行考察。又會有兩種出題方式,一種是直接考察法律的條款內容;二是給出一段教學案例,來分析案例中的行為主體行為的合法與否。
六、《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
(一)主要條款
20字工作方針。優先發展,育人為本,改革創新,促進公平,提高質量。
戰略目標:到2022年,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基本形成學習型社會,進入人力資源強國行列。
堅持以輸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確保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研究制定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的辦法。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動態監測機制。加快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優先滿足留守兒童住宿需求
健全統籌有力、權責明確的教育管理體制。以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為重點,深化教育管理體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務水平。
以農村教師為重點,提高中小學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創新農村教師補充機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從教。積極推進師范生免費教育,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完善代償機制,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當教師。完善教師培訓制度,將教師培訓經費列入政府預算,對教師實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員培訓。
(二)考察形式
在教師資格證考試中《綱要》的考察形式相對固定,一般是直接對《綱要》具體條款和內容的考察。
七、《義務教育法》
(一)主要條款
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第七條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第十一條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第十九條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三十條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二)考察形式
在教師資格證中《義務教育法》的考察形式為單項選擇題,一種是直接對《義務教育法》里面的一些條款和內容的考察,一種是通過一個小的教學案例來分析案例中主體的行為是否符合《義務教育法》。
八、《未成年人保護法》
(一)主要條款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并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第四十六條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第五十四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考察形式
在教師資格證考試中《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考察形式以單項選擇題為主。一種是直接對《未成年人保護法》具體條款和內容的考察,一種是通過一個教學案例,來分析案例中的行為主體是否違法了《未成年人保護法》。
九、《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一)主要條款
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學校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學生或監護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1】
第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2】
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學生自殺、自傷的;
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3】
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十四條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考察形式
在教師資格證考試中,《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考察形式多是給出一段具體的行為案例,來分析相應事故的責任主體。
十、《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一)原理
教師職業的基本要求——“愛國守法”
每個教師需要知法守法,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教師職業的本質要求——“愛崗敬業”
沒有責任就辦不好教育,沒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教師應始終牢記自己的神圣職責,志存高遠,在豐富的教育實踐中履行自己的光榮職責。
師德的靈魂——“關愛學生”
教師必須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
教師的天職——“教書育人”
教師必須遵循教育規律,做到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培養學生良好品行,激發學生創新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
教師職業的內在要求——“為人師表”
教師要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于律己,以身作則,在各個方面率先垂范,做學生的榜樣,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學識魅力教育影響學生。要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教師專業發展不竭的動力——“終身學習”
終身學習是時代發展的要求,也是教師職業特點所決定的。教師必須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潛心鉆研業務,勇于探索創新,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
(二)考察形式
1、單項選擇題
在教師資格證考試中,單項選擇題的考察形式多是給出一段小的具體教學情境,讓考生從職業道德的角度去分析教師的行為是否符合教師職業道德。
2、材料分析題
在教師資格證考試中,多會給出一段具體的材料內容,讓考生從教師職業道德的角度去評析材料中教師的行為。
教育的經濟功能、政治功能、文化功能:
教育的經濟功能:
教育是勞動力再生產的基本途徑
教育是科學知識再生產的最有效形式
教育是進行技術創新的一個重要手段
教育的政治功能:
教育培養出政治經濟制度所需要的人才
教育促進政治民主化
通過宣傳統治階級的思想意識,創造一定的社會輿論來為政治服務
教育通過傳播一定的社會政治意識形態,完成年輕一代的政治社會化
教育的文化功能:
教育具有傳遞、保存文化的作用
教育具有傳播、交流文化的作用
教育具有選擇、提升文化的作用
教育具有更新、創造文化的作用
確定我國教育目的的依據:
特定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背景
受教育者的身心發展規律
人們的教育思想
我國確立教育目的的理論依據是馬克思主義關于人的全面發展學說
自考教師資格證的條件可以分為基本條件和學歷條件兩個方面,不同級別的教師資格需要考生具備的學歷是不同的,下面是具體報考條件,供大家參考。
當大學老師首先要具備要求的學歷,還要有教師資格證書,普通話標準,有自己的學術研究成果,最好具備一定的教學工作經驗。
學生觀的基本內容是學生是發展的人、學生是獨特的人、學生是具有獨立意義的人。
學生觀的基本內容有學生是發展的人;學生是獨特的人;學生是具有獨立意義的人。
素質教育是從幼兒抓起的,一般認為幼兒的素質教育應包括身體素質、心理素質、智能素質、品德素質、法規素質、勞動素質、審美素質。
學生觀口訣:二獨一發,學生是發展的人;學生是獨特的人;學生是具有獨立意義的人。
考生參加教師編制考試在合格后需要進行體檢,體檢合格政審合格才能被正式錄用,下面是體檢項目及注意事項等內容,供大家查閱參考。
有編制可以調動,有相應的職稱工資并可以晉升,退休后享受相應的社保和職業年金;無編制的學校教師往往屬于臨聘人員,無法晉升,無法調動,即你只屬于...
教學原則教學原則是指教師在教學工作中必須遵循的基本要求,一共有八個教學原則,分別是科學性和思想性統一、理論聯系實際、直觀性、啟發性、循序漸進...
學生觀的內容有學生是發展的人;學生是獨特的人;學生是具有獨立意義的人。正確的學生觀是指對學生有一個科學而客觀的看法。
我國中小學常用的教學原則是直啟鞏循理因思及量。教師要保證教學的科學性;教師要結合教學內容的特點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教師要通過教學活動的各個環節...
教師是很多小伙伴都想從事的行業,想要成為教師就要考取教師資格證,學生觀和教師觀都是教師資格證考試的重要考點,下面是學生觀和教師觀的順口溜,供...
國際漢語教師證書由孔子學院總部、國家漢辦頒發,是對持有者國際漢語教學能力和綜合素質的證明,是作為從事漢語國際教育工作的準入資格;是作為國內外...
教師編制和事業編制的不同之處主要在于二者的關系和范圍上,事業編制考試是包括教師編制考試的,事業編制的考試范圍比教師編制更大一些。
教師招聘考試又稱教師入編考試,是由地區教育局或人事局統一組織的教師上崗考試。只有通過教師編制考試的考生,才能成為公立學校擁有編制的正式教師。